張娟芬《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一書整理了引起台灣司法界大震撼的蘇建和案多年纏訟情況,包括血案事實、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再審之法庭卷宗、筆錄、交互詰問攻防、證據等資料,能讓缺乏資訊的讀者了解案件始末。
一對無辜慘死的夫婦、一個唯一確定是兇手且已被槍決的阿兵哥、一個偷竊刑期已服完的疑似共犯,還有三個在死刑與無罪的道路上徘徊近二十年的被告。
或許有人會認為此書有主觀預設立場,多著墨於被告三人而少有控方意見,但控方本身提供的資料實在太少,不管在哪裡都找不到(判決理由無法讓人信服),很難不去質疑一切。
那是警、檢、院方竭力合作的島國殺人案件,持反對立場的人可能有這些疑問:
1. 如果他們是無辜的,被槍決的兇手幹麻硬把他們扯進來?
無辜的人不會被嫁禍嗎?當兇手犯案後若有機會也不會想嫁禍給他人嗎?當隨便報出幾個名字後就不會被毆打電擊,或許就會讓人莫名其妙變成「共犯」。
2. 被害人夫妻身上有79道傷痕,怎麼可能是一個人做出來的?
有79道傷痕不代表砍了79刀,一次攻擊極可能造成多處傷痕,再者兇手因竊盜被發現而驚慌失措,再觀察兇手之軍人體格、吸毒習慣,一個人真的做不出來嗎?
3. 將近五十個法官都判有罪,難道每一個法官都亂判?之前的法醫都腦殘?
提出這點的人,可能不知道這案子有許多巧合:法官常常「忘記」通知辯方律師出庭、「忘記」處理對被告有利的辯方異議;警方「忘記」交出錄音帶、「不小心」塗改筆錄、「忘記」現場要拍照採證;檢察官「忘記」調查證據、「不小心」誘導自白、「省略」被告不在場證明;檢方證人「忘記」對被告有利的情況、「忘記」他們陳述自己被刑求。
但被告三人死也不會忘記、他們的證人也努力不去忘記,但不行,誰叫兇手一定會為自己脫罪、他們那方的證人一定會幫他們說話,所以他們說的都不能相信,法官和檢察官堅持用那些違法搜索、違法逮捕、違法訊問的『自白』。
十幾年前大學不是隨便就能考上,司法圈充滿師徒同學關係,在人際壓力與法院審級(內在)約束下,與前審採相同見解是安全作法,法醫也有立場,會不小心說出一些根據檢方提供資料而將兇器對號入座、面對辯方律師詢問只能閃爍其詞的研究報告。
八十四、五年間某法官在記者會聲稱「我考試考第一名,絕對不會判錯」的發言令人傻眼。
4. 他們有涉案,只是找不到犯罪證據,沒證據不等於無辜!
這就是所謂的『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能放過一人』理論吧,老天,那不是白色恐怖時代嗎,戒嚴已經解除數十年了吧?
換角度而言,換作是被害者家屬立場,親人慘死,聽到兇手說有共犯,悲傷和恨意想轉嫁到其他人身上是能夠理解,尤其當確定的兇手已被槍決,卻尚有疑似兇手的狀況下,但如果完全無視客觀事實,只憑預設立場而將人扣上殺人犯的大帽子,某程度也等同殺人吧。
深入了解整個案件背後的始末後會訝異台灣過去司法體系辦案態度之輕率,檢院面對辯方的質疑與提出的證據資料選擇忽略、不回應、不採用,且無法解釋為何不採用,全憑主觀。
有人說『法官本來就能自由心證,決定要不要採用被告自白』,但前提該是合法自白吧,如果自白出於警方刑求與檢方誘導詐欺而來,應該屬於違法證據才對!錄音帶、其他監獄人犯都能證明被告三人的確被刑求,檢方證人有志一同忘記了當年有沒有刑求,法官也忘記審判這部分嗎?
無論凶器、指紋、血液毛髮都無法證明被告三人涉及犯罪,報告破綻百出,檢方面對辯方律師團的詰問無招架之力,只拿出有問題的自白堅持被告有罪,法官不採信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認定辯方律師說詞純屬臆測逕行定罪(忽略了檢方更是純屬臆測、忽略刑法從輕原則與無罪推定),讓人感到相當荒謬,或許法官們堅持有罪推論,是因為他們賠不起。
看完會覺得自己很幸運,生在對的時代,沒和朋友出去玩後回家就莫名奇妙被逮捕、被關了十幾年、被指控「沒證據不代表無辜!」、「殺人犯去死」。
不管結果如何,早已注定是誰也賠不起的悲劇,想到被害者夫婦、想到被關了十來年仍不得解脫的三位青年,實在說不出「他們對台灣司法改革有高度貢獻」,貢獻的代價太過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