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錄死刑等代表性數重大案件,共通點是「司法依刑求之自白或『他白』殺人」。
- 書名:正義的陰影──對台灣司法最深沉的控訴
- 作者: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出版社:商周(2002/04/11)
這是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近年來承接個案的集結記錄,每一個故事背後都有無盡的辛酸與血淚,他們之中有些人鬱鬱終生,有些人則已經永遠離開了我們。他們共同的質問都是:「為什麼被冤枉的是我?」
▼ 閱後感想
收錄以下五則真實案件。
無罪的罪人────蘇炳坤案
喚不回的青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案
小警察的輓歌───盧正案
投向不歸路?───徐自強案
生死一線間────張方田案
台灣過往(現在或許仍有)管「罪刑法定主義」、「嚴格證據法則」、「自白真實任意性」去死,草率粗糙的立法行政司法實在很可怕,中華民國的警察會刑求可以說是人盡皆知的事實(由其過往經日本統治,後國民黨政權戒嚴時代),法官隨口問問警察就否決掉被告的生機……
針對被告刑求的抗辯,警察總回應「有哪一個被告不說自己遭到刑求?」,但刑求有四種可能:
一、嫌疑人有做,因害怕或受不了皮肉之苦而承認。
二、嫌疑人有做,就算被刑求仍堅持不吐實。
三、嫌疑人無辜,卻被屈打成招,白的被說成黑的。
四、嫌疑人無辜,堅持自己的清白卻賠掉人生。
台灣無數的刑求抗辯中,不知道第一種情況比例佔多少,但被屈打成招事後另抓到真兇者,如以死證明清白之王迎先案,法院不調查甚至排除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依証明力不足之「強烈心證」逕行判被告死刑者,蘇建和案、盧正案(已執行槍決)、徐自強案、張方田案……不斷被爆出程序瑕疵的案件中,看到的不是司法的自省,而是草菅人命、死不認錯、極力掩飾的惡劣態度,實在讓人很心寒。
現在才知道原來我曾經活在那麼可怕的時代,經濟剛起飛的台灣,卻不給予人民太多保障,就像書中蔡崇隆先生對盧正案的評論:
「就我的觀察,在台灣,要變成一個嫌疑犯(或被告)並不困難。如果你出身中下階層、口才不佳、不諳法律、教育程度不高、輟學或失業、有負債、有前科、與被害人或其他嫌犯有某種關連、不願(或不敢)觀看死者照片、測謊又沒通過,那麼『入選』的機會就很大。尤其當案情陷於膠著,幾乎找不到證據,而你剛好具備上述一項或多項條件,被警察以為可疑,不幸又在巨大壓力下做出自白,你就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P159
看著這些案件,眼淚忍不住就掉下來,感到很悲哀,看著那些為家人奔波救濟卻積勞而死,卻得不到平反,或雖得平反卻沒人願意承認犯錯、沒人受到處罰、國家不給賠償……真想問問那些刑求的警察會不會良心不安,真想問問那些照抄前審、敷衍亂判的法官會不會心虛,生命與自由權聽說是最重要的人權,卻是那麼被輕賤。
慶幸活在司法改革已有部份成果的現在,律師在場權、緘默權、錄音錄影等,都是踏過無數屍體而求得的,雖實務執行狀況仍值得懷疑,至少比過去更能保護自己。
書中並提到,連注重人權與程序正義的美國,死刑冤案比例仍為七比一,七架飛機就會摔一架的危險高機率,更別說台灣誤判的比例……其實美國同樣踩著許多屍體,階級與種族歧視在共犯「認罪協商」制度下逼迫著社經地位、教育程度低落的平民,不管哪裡都一樣,無罪為什麼會被說有罪?因為他們好欺負、因為這樣比較輕鬆……
(死刑 + 無罪)/ 2 = 無期徒刑
法官不知道你到底是無罪或死刑,為了討好雙方,判個無期徒刑。挺可笑也挺悲哀,原來人的一生能被另一人那麼簡單地除以二,還連帶毀掉餘數的家庭。
就算現在,台灣的政治、立法、行政、司法…各機關還是不受多數人民信賴,根本的制度出問題、執行者出問題,小小一個齒輪滑落,全部都卡在一起,被夾死在中間的還是人民,最可怕的是多數人選擇不看不問也不聽,置身事外的心態讓一切更糟糕,責任感得從自身做起,上位者更該被嚴格要求,好難呢,種種的社會問題。